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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赋予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指导目录
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7

为助推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看得见管不着”等难题,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赋予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指导目录〉的通知》,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据了解,2018年以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山东选择27个乡镇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依法授权经济发达镇行使160项行政权力事项。通过实行扩权赋能,经济发达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为从更大范围推进基层赋权试点打下良好基础。

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省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授权20个左右试点县(市、区)所辖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就推动试点工作有效开展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积极稳妥推进赋权,坚持分批分类赋权、实行动态管理。通知明确了赋权试点工作的原则、范围、程序和要求,在《指导目录》范围内实行乡镇(街道)“点单”、县(市、区)统筹,分批分类确定拟由乡镇(街道)承接的具体事项,既兼顾不同乡镇(街道)承接能力和用权需求的差异,又确保同一区域条件相近的乡镇(街道)承接事项基本一致。在《指导目录》范围内调整的,按程序经市级政府审核后,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不适合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做到有放有收,防止县(市、区)简单地将执法权“甩锅”给基层。

加强机构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严格法制审核,不断提高基层履职能力。通知明确,加强基层综合执法机构设置,采取从县级执法部门下沉、乡镇(街道)内部挖潜和人员招录等方式强化执法力量配备,确保乡镇(街道)有机构、有人员做好赋权试点工作。

通知提出,建立过渡期衔接机制、基层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和管辖权异议解决机制等三项工作机制,实现镇街之间以及镇街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无缝衔接。通过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培训、规范证件管理、完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等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赋权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我省拟在全省范围内选择20个左右县(市、区)所辖全部乡镇(街道)开展试点,为下步在全省面上推开探索积累经验。具体试点范围,由各市推荐1至2个县(市、区)报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研究确定。

《指导目录》以表格形式逐项明确了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设定行使依据、原实施主体4项要素,明确为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下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乡建设管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务6个领域106项赋权事项,涉及行政处罚(100项)、行政强制(6项)两类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