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社会保险费为什么要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体制改革后,缴费负担会不会大幅增加?下一步是否会推动降低社保费率?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
为推进全国统筹奠定基础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实行二元征收主体体制。根据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保费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社保机构全责征收、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双部门征收等多种征收模式。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有24个省区市税务部门不同程度参与了社保费征收,征收额已占到全国社保费总收入的43.3%。
“我国以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取得了突出成就。新时期,应该在‘扩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制度,统一征收主体、提高征收效率。可以说,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开启了社保改革的新阶段,为推进全国统筹奠定基础。”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冯俏彬说。
“以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为基础,能够在提高征收率的同时,降低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保证资金安全,是最具成本效益的改革方案。”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说。
据介绍,2017年国务院委托中国社科院成立专家组,对我国社保费征缴体制开展综合评估。专家组的主要结论是: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能实施税费协同管理,具有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执法更规范的专业优势。同时,将社保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任务中解脱出来,能够更加聚焦主业,集中精力把参保扩面、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工作做得更好。
今年2月份,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同时,国务院明确,各省人民政府担负本地区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主体责任。目前,海南、西藏、陕西、大连等14省区市召开了动员部署会议;广东、广西、青岛等6省区市政府印发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实施意见和征管交接方案。
征收标准负担水平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