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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权利方转让其债权给受让人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只有在受让方无权向责任方追偿时才会发生债权转让的问题,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让方本身就有权利向责任方追偿,则无需再通过债权转让的途径进行追偿。然而在实践中,尽管已有的法律关系充分表明受让方自身就有权利向责任方追偿,但是其仍然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向责任方追偿,这事实上仅仅起到了事倍功半的效果,不利于其债权的最终实现。
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
权利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书》应当成为债权转让的前提和必要条件,这里的合法有效应当理解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之意;
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有些学者的观点以及一些法院的司法判例,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必须为转让人(或者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通知),受让人单独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四、债权转让方向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权利转让通知所应采取的方式,那么一般来说,转让方就可以采取包括口头以及书面(包括电话、传真、邮件、快递等)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但其如以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通知债务人,需保证债务人已经确实接到该通知并对此予以了确认。此外,权利方与债权受让人在转让权利时,亦应注意债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证据的保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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