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服务 我公司专业为客户在开发区、经济园区办理公司注册业务,提供合资合作项目,通过一条龙服务,用最短时间满足客户登记注册需求,运用便捷的网络服务手段和上门办理等方式,使客户足不出户完成公司从注册到经营的全部流程。客户正式营业后,我公司还可提供财务代理、纳税申报、发票代购、工商年检、审计等综合服务项目。 |
|
|
各类公司的设立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 咨询服务类公司-10万元 | 投资管理咨询公司-10万元 | 贸易类-零售30万元、批零50万元 | 工贸公司-50万元以上(必须是加工生产型) | 实业公司-1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 | 企业发展公司-1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 | 科技投资管理公司-1000万元 | 投资管理公司-1000万元 | 投资公司-3000万元 | 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元(必须5个股东以上) | 以上所需材料以工商所需材料为准。所有文件、表格的填写、签名等,均需要用钢笔或签名笔书写。 |
其它注意事项 * 科技企业办理所需资料:三个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个1份及另增加法人照片2张。 * 特殊行业及经营范围需前置审批的办理所需资料:需提供市、区有关部门的批准书。 |
|
|
| 1、提供5个以上的名称 2、股东身份复印件 3、经营范围 4、出资比例 5、注册资金额 |
| | | | 1、股东的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四张 2、股东非在职证明;验资报告 3、房产证及房租合同 4、备齐全部相关资料 |
| | 1、资料备齐合格后,工商局七个工作日发执照 2、刻公章一个工作日 |
| | | | | | 1、法人亲自领取发票 2、凭身份证、执照、发票专用章、条形章 |
|
|
| | | | | | | | | | | | |
|
|
|
■ 办理时限: (设立) 1、 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2、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变更)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注销)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 申办对象资格: (设立)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申办材料: (设立)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 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盖章、签名); 7、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 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 (1) 任命书(国有独资); (2) 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 (3)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4) 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12、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3、 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变更) 1、 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注销)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IC卡。 ■ 办理程序: (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
|
免责声明:本文所用视频、图片、文字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第一时间告知,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版权并立即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