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专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律师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律师服务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指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犯而引发的争议。
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益主要体现
(一)表决权,通常情况下如下事项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通过: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6、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7、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8、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9、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10、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11、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2、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13、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监督权。
(三)救济权,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决定,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接受委托,办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律事务,提供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律师服务。
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以“专业、专注、睿智,用心服务每一刻”为理念,积极探索律师服务的内涵和价值,为客户量身设计服务方案,力求客户权利的充分实现。
张新峰(律师)联系方式:13526625135,0371-87520200,QQ644563704
免责声明:本文所用视频、图片、文字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第一时间告知,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版权并立即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