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0,1]
10.2-12
颗粒密度
≥10 颗粒数/枚
用目测法检验。
1.5
[0,1]
10.2-13
温度适应性
-10~50 ℃
将样品贴于标的物或同类材料表面并置于-10℃和+50℃温度下各4h,取出后在常温下放置2h,标识应粘贴紧密,无脱落和翘起现象。
6.5
[1,2]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单元及技术类别、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单元及所对应的技术类别。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单元及技术类别。
取得印刷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相应技术类别的防伪票证产品。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技术类别,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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