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生育手术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55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立,有固定场所且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固定场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或机构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投保人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已获准施行的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项目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其临床服务人员在实施已投保的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过程中:
(一)因过失而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受术者人身伤亡;
(二)因医疗意外而使受术者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由受术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朱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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