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家政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家政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家政服务是指以个人或家庭为服务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服务,包括家庭保姆、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教师以及其他有偿家庭服务活动。
家政服务人员是指根据要求为所服务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各种家政服务而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长期、短期或临时性家政服务人员,但不包括个人或家庭雇佣的与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或家政服务消费方指定的家政服务工作时,因过失造成家政服务消费方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家政服务消费方是指接受家政服务人员所提供的家政服务的个人或家庭。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律师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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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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