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抽查情况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核实,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情况处理。
7.5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6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7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8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9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合格后,按第7条程序审批更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7 获得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13-×××-×××××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化工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染料、中间体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见附件8),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将收费收入集中汇缴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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