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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被撕毁后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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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被撕毁后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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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用于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原告所持欠条虽然被撕毁,但仍具备证据内容的完整性,且被告对于欠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原告已完成了举证义务,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所持欠条系撕毁后重新拼贴而成,在证据形式上存在严重的瑕疵,其证明力较弱,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原告对此存有瑕疵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提供了证人证实欠条为欠款结清时被撕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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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提供的欠条系撕毁后重新拼贴而成,在证据形式上存在严重的瑕疵,其证明力较弱,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原告提供的证人王某系介绍原告去被告处从事倒角工作的承包人。王某证实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时其也在场,并在之后同原告一起向被告索要过欠款。王某的证言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欠款关系,但不能证明原告提供的欠条是在何种情形下被撕毁的。被告提供的证人潘某系被告处的员工。潘某证实原告的劳务费已经结清,结清时其在场,结清后欠条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当场撕毁,欠条撕毁后原告又重新捡起,称要拿回去与承包人王某对账。虽然潘某与被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明力较弱,但其直接证实了欠条被撕毁的过程,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其次,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官除了要考虑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还应综合考虑案件背后蕴藏的日常生活经验,选择相关的经验法则来填补证据上的不足。原告作为常年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动者,对欠条应当负有谨慎的保管义务,在收拾抽屉时,不加辨别就将欠条撕毁,明显不符合常理。结合两证人证言中陈述一致的事实,欠条中记载的欠款数额是原告与王某对账的依据,原告将撕毁的欠条重新捡起,符合结算习惯。原告提供的欠条,其证据效力明显低于形式完整的欠条,而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欠条被撕毁的情形。

综上所述,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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