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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类商标转让 福州注册商标转让 餐饮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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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类商标转让 福州注册商标转让 餐饮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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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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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五商标品牌管理咨询公司】
[福州铭诚商标事务所]国家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
商标转让咨询电话:13599444009
邮箱:lsy0591@163.com

福州鼓楼区铭诚商标事务所【王三五商标品牌管理咨询公司】具有丰富的商标代理经验及较高的商标法律素质和专业水平。商标代理工作中,成功代理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及商标异议、争议、答辩、侵权投诉、诉讼等各种类型的案件。

始终坚持“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宗旨,现已成功代理各类商标注册事务600多件,商标异议、争议申请、商标答辩案件、商标侵权投诉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30余起,并成功代理“福州宝岛”商标侵权事宜和福建省海壹公司的“海旺”商标质押事宜。专业、高效的服务获得了委托人和社会的认可:先后与各类企业建立商标专项法律顾问业务关系,为他们提供系统、详细、高效的深度商标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各类商标注册事务,商标异议、争议、答辩等确权案件,及商标侵权案件的投诉或诉讼;商标知识产权顾问服务,核心商标的公告监测服务;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咨询与服务;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商标法律状态查询;其他与商标有关的法律事务的咨询与代理。

1、为客户全方位的策划和保护商标无形资产;
2、商标知识产权事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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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起草商标转让合同、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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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咨询
*商标品牌顾问
*商标知识产权培训

商标转让注意事项:

一、可办理转让的商标类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可办理转让的商标类型有以下两种:

   1、注册商标

   2、商标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的转让,众所周知,《商标法》中早就有明文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是自2002年9月起才开始实施的,由于它出台较晚,因而在《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而仅出现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它实质上就相当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变更登记。


二、办理商标转让申请的途径

   国内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也可自愿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可的任何一家值得信赖的商标代理组织委托办理。是直接办理,还是委托办理,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外国或者大陆境外的中国其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申请。

   1、直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

   如果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一切程序,去北京方便顺路或有人常驻,当然可以赴北京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去办理。求人不如求己,何况又能省下近千元的人民币费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地址为: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大楼一楼商标注册大厅。

   2、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如果不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一切程序,去北京又极不方便。这种情况下,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因为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对于缺乏商标知识的绝大多数申请人很难靠自身的能力去顺利的完成这些工作,而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正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因此,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去办理商标转让申请事宜是明智的选择。如果专程去一趟北京的话,来回路费、食宿费等早就超出了委托代理费,费时花钱,万一出错则损失更大。

   到2007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已达二千多家。

   任何一家商标代理组织的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完全可以跨地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如何选择一家信誉好、能力强、服务佳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委托,是任何一位申请人所首先要面临的问题。


三、商标转让申请必备的书件和资料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

   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转让人名称、转让人地址,受让人名称、受让人地址,是否为共有商标,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还须填写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商标注册号或申请号,商标注册或申请的类别,最后须在“转让人章戳(签字)”和“受让人章戳(签字)”一栏中,转让人或受让人是企业的,要盖上企业公章,是自然人的,要签名。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还须商标代理组织盖章,代理人签字。

   (1)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是外国人的,不管是任何国家和语种,转让人名称、转让人地址、受让人名称、受让人地址的内容除填写中文外,还应填写相应的英文内容,国内的不需要。

   (2)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地址栏目中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企业)或签字(个人),其他受让共有人的名称应另行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企业)或签字(个人),共有人的地址无需填写。

   (3)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地址栏目中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企业)或签字(个人);受让人名称、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企业)或签字(个人)。原其他转让前共有人的名称应另行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企业)或签字(个人),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4)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转让人主体资格文件一份,多个转让人的要各自一份。即,是企业的,需营业执照复印件(最好加盖企业公章);是自然人的,需身份证复印件。

   (2)受让人主体资格文件一份,多个受让人的要各自一份。即,是企业的,需营业执照复印件(最好加盖企业公章);是自然人的,需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要注意下面第(4)条的说明。

   (3)如果是到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提交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移转申请的不必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本人的是自然人的还必须是其本人亲自到现场来办理,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从2007年2月12日起商标局规定:凡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国内自然人的除身份证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否则商标局不予受理。受让人为国外及港台澳地区的不在此限。

   ①自然人是个体工商户的,还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自然人是个人合伙企业中1人的或者是全体合伙人的,还要提供《个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复印件;

   ③自然人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要提供《承包合同》复印件,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④自然人是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要提供《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复印件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⑤自然人的名称必须和上述营业执照上记录的负责人名称一致。

   ⑥被转让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以上述自然人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3、商标转让代理委托书一份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要提交受让人签章过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外国或者大陆境外中国其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因为必须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申请的,则需要同时递交商标转让代理委托书。

   4、其他文件

   (1)如果被转让的注册商标在办理转让申请之前就已曾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且该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尚未到期或未终止的,应该提供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同意转让该注册商标所签署的文件原件。

   (2)如果商标转让人与商标受让人没有直接关联性的,最好在办理注册/申请商标转让申请时同时递交转让双方签字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副本原件。而且要确保印章或者签字必须与该商标在办理注册申请时的印章或者签字一致。

   (3)上述第(2)条,如果商标转让方不能保证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时转让方的印章或者签字与该商标在办理注册申请时的印章或者签字一致的,最好同时递交经过转让方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过的商标转让协议和公证书副本。

   (4)上述第(3)条,如果转让双方一起共同办理商标转让协议公证有困难的,可以由商标转让方提供经过转让方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公证的自愿将商标转让给指定受让人的声明书原件。

   (5)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承,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6)外国申请人如果上述递交的相关文件为外文的,必须翻译成中文。


四、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的其他注意事项

   1、商标转让申请应由商标受让人办理;

   2、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指定的统一书式,填写要求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不能手写;

   附:“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最新书式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含(附页)

   3、每一件商标的转让申请都应提交以上所述资料各一份;

   4、申请人或受让人的名称应当填写完整,不能任意改动。转让人或受让人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章戳或身份证上名称和签字完全相同。

   5、应当准确填写商标受让人的地址和联系人姓名及邮编,以便国家商标局或商标代理组织及时邮寄送达受理通知书、《商标公告》和审查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通知联系。

  6、电话和传真号码是商标局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因代理机构停业、地址变更或错误等原因无法邮寄送达有关文件、通知而可能采取的补救通知手段,或其他联络通知之用,因此,同地址填写一样务必准确可靠。


五、缴纳办理商标转让申请费用

   直接办理的,应向国家商标局缴纳商标转让商标转让规费人民币1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除上述商标局规费外还要需交纳转让申请代理费用,该项代理费一般情况下为人民币1000元或以内,不同代理公司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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